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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及考后资格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及《关于2024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4〕3号)要求,对2024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并进行考后资格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现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见附件1)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9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监督举报邮箱zjtjzfzgl@163.com),对经查实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考后资格核查

  (一)核查对象

  2024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二)核查方式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关于做好2024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专栏中的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结合考生报名承诺事项进行考后资格核查。

  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时登录http://222.143.32.83:9022/,注册后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之后请关注平台审核进度,在公示及核查期间请保持手机畅通。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同被核查人员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本次考试成绩。

  技术电话:0371-55673016,63284897;核查咨询邮箱:henanjianzaoshi@163.com,反映问题时咨询人须备注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并写明咨询的详细情况。

  (三)时间安排

  核查分两轮进行,未参加首次核查和首次核查未完成人员可参与补充核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首次核查

  资料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7日;

  资格核查截止时间2024年8月9日。

  首批合格人员名单将于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

  2.补充核查

  资料上传时间为首批合格人员公布后截至2024年8月26日;

  资格核查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3日。

  补充核查结果将于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

  (四)核查资料

  请考生对照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专栏本考试报名条件及专业对照表,结合本人报考级别(考全科、增报专业、免二科)提供相应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

  (3)考全科: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增报专业: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5)免二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②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资格证书办理

  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均由国家制发。考后资格核查结果公布后,由省人事考试机构同步将合格人员名单提交国家考试管理部门,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制发、邮寄等具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23〕16号)规定时间点执行。

  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本人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可通过预约邮寄或现场两种方式进行领取,邮寄领取办法详见附件2,未选择邮寄领取的人员请等待通知现场领取。

  四、注意事项

  (一)考后资格核查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或代办机构,请考生自行注册并按照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上传资料。

  (二)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加免基础科目(增报专业、免二科)考试条件的考生务必上传证明具备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否则将按不符合报考条件处理。

  (三)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附件:1.2024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pdf

   2.证书预约邮寄办法.docx

   3.工作经历年限证明模板(考全科).doc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4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hnjs.henan.gov.cn/2024/07-29/3028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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