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的有关部署要求,加强我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等。
三、目标任务
有效监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行为,防范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整村整组流转等资本下乡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确保农地农用,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好农业、农村、农民的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有效期5年。
五、起草过程
2023年3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这一要求,我厅根据区情实际,组织研究起草我区《实施管理办法》,先后征求了七地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七地市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职转办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件印发。
六、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审批范围。土地类型为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审批对象。需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四)分级审批权限。根据我区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等实际,统筹确定乡镇级、县级、地市级、自治区级的审批权限,分别为140(含)—200亩、200(含)—1000亩,整村(组)流转的不限面积(村、组承包到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所在村、组农村土地面积的90%(含)以上)、1000(含)—30000亩、3000(含)亩以上。跨乡(镇)、县(区、市)、地(市)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五)申请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审批表,县(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拟流转土地地块属性信息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3.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的含书面委托书,涉及集体未发包土地的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
(六)审批程序。签订意向协议→提交申请资料→开展审查审核→出具审批批文。
(七)风险防范。
对出让方委托流转、整村(组)流转、采用示范合同文本签订正式合同、再次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流转、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方面的要求作出明确
(八)监督管理
就部门协同、加强事中事后日常监督、严控土地用途、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作出明确。
《西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hdjl/rdhy/zcjd/202410/t20241008_439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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